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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0 22:22   作者:皇冠365   来源:未知   阅读:172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强化案件

处理过程中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土资源

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完成调查取证以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就案件查处的程序、违法事实与性质的认定、处罚的依据和承办人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国i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决定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集体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以依据审议结果,分别形成下列处理意见:

    (一)认定举报事实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作出撤销立案审议结论的,应填写《撤销立案呈批表》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的规定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上级交办的案件,须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现有证据不足,或查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继续调查取证,完善手续,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重新进行集体审议。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意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属一般性违法案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提交部门主管领导主持的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内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

    案件集体审议的过程应当制作《案件讨论审理笔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经集体审议,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经集体审议,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意见作出原则性改动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六条  参加内部会审的有关职能机构,由执法监察机构根据违法事实,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决定。

    第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需要有关职能机构参加会审的,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讨论审理笔录》,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表》,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分送有关职能机构。

    第八条  参加会审的有关职能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  自接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表》之日起三日内就处理意见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执法监察机构,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有关职能机构同意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条  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与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内部会审会议。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内部会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整理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材料;(二)案件承办人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案件承办单位集体审议

确定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三)会审人员就案件查处的程序、违法事实与性质的认定、处罚的依据和有关处理意见进行集体会审;

    (四)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结论;

(五)执法监察机构按照会审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    

经集体会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或查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重新办理。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参加会审的人员情况、集体会审情况和会

审结论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案件讨论审理笔录》、有关职能机构反馈的《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表》、内部会审会议的详细记录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违法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应当会审没有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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